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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 2018

逾期債權認列呆帳 兩條件

2018-08-23 00:41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針對營利事業催收逾期債權的稅務問題,國稅局表示,業者最重視的就是呆帳損失的認列,但能否認列為呆帳損失,是否將存證信函確實送達相當重要。簡言之,必須是逾期兩年的債權,且確實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才可列報。

由於經濟景氣變化大,不少營利事業的應收債權變成了呆帳,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時就發現,許多業者碰上這樣的事情,但後續的帳務處理因程序不完備,導致這些收不回來的債權,也沒有辦法順利列報為呆帳損失。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雖屬逾期兩年的債權,債權人已展開催收,但沒有確認債務人地址的話,會遭到剔除補稅。

高雄局舉例說明,該局在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上千萬元,這是該公司於103年1月間銷貨給乙公司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得償還。

甲公司於是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不過,乙公司於104年間變更營業地址,甲公司並未查明新址,導致無法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就是這樣,因此無法列報該筆呆帳損失。

官員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對於逾兩年應收債權,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最應注意的,就是債務人營業地址是否有所變更,許多倒債的公司都會搬家。要因應這種情況,催收債權時,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確認其營業地址,以免申報的呆帳損失因存證函未送達,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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