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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ep 2018

營所稅暫繳 災戶可申請延期

2018-09-10 00:1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的繳納期限,即將於為9月30日到期,但因台灣部分地區近日受豪大雨影響,財政部國稅局決定,截止日前如有因天災導致重大財產損失,可檢附災害證明等相關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本來營所稅暫繳因逢例假日,已經順延到10月1日,但8月23日的豪雨,重創了包括南區局局轄屬的部分地區,因此作了以上的調整。簡言之,營利事業如因此次的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沒有辦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的話,可以在繳納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的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但只可以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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