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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Oct 2018

假發票充當進項憑證 重罰

2018-10-19 01:5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一定要記得取具實際交易對象的統一發票,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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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昨(18)日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一定要記得取具實際交易對象的統一發票,並確實核對發票內容,否則若遭查獲,最高將可處罰鍰100萬元。

營業人進行交易務必得小心,稽徵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因不慎遺失統一發票,隨即另找營利事業另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為能夠躲過稅局查核。

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卻常常查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因為一時不慎或故意,而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最後遭到處罰,最重可罰100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進貨,並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結果稅局查獲,乙公司根本沒有生產相關產品,顯見甲公司所提供憑證是「假發票」,最後甲公司承認因疏失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發票,遭到稅局補稅加罰。

國稅局強調,營業人務必要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不能因為一時方便或疏忽,用假發票來虛應故事,稽徵機關在查核實務上,也都會透過金流及交易狀況進行勾稽,難逃稅局法眼。

該局也提醒營業人,在收受統一發票時,應確認發票內容,包括開立者、品名、數量及單價是否與事實相符,若有所出入,可先暫緩付款,確認無誤後再行交易。

該局建議,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的營業人進貨,必須確認對方身分,並妥善保存其名片及聯絡方式,避免吃虧。

此外,交易過程中的所有相關憑證,比如送貨單、估價單、驗收單等,都要記得妥善保存,以免出問題時,遭到稽徵機關查證,只能「啞巴吃黃連」。

而若是營業人不慎遺失進貨所取得的統一發票,可以向銷售人取得存根聯影本,並請對方蓋章以茲證明,就可以做為扣抵憑證。

該局呼籲,如有透過假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以致有漏稅情形者,若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否則最高將可處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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