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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Oct 2018

重大立法疏漏!教授:證交法配合公司法修正 越修越糟

2018-10-29 14:24經濟日報 記者李娟萍╱即時報導

 

行政院火速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於11月1日全面上路,市場焦點多放在公司法第173-1...
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火速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於11月1日全面上路,市場焦點多放在公司法第173-1條所謂「大同條款」,但趕著配合公司法修正案,所進行的證交法修正,出現的立法疏漏,更值得各界正視。

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分析,依照主管機關提送行政院會的證交法修正案,證交法第26條之一修正條文,羅列多項公發公司召集股東會時,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內容,但獨漏了「以公積發放現金」規定,此一疏漏,將造成公司派以公積配息,可在股東會突襲提案,其嚴重性可見一斑。

證交法第26條之1修正案,明定已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對照現行證交法第26條之1條文,已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第240條第1項及第241條第1項的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劉連煜指出,兩者差異即在於以公積發放新股或發放現金部分,原本的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是涵蓋公積轉增資及公積發放現金,但證交法修正案如此文字反而漏了公積發放現金部分。

而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發放現金,正是上市櫃公司目前最常用的股利發放方式,若漏了這一部分,代表公司經營層可以不先(召集)通知,直接在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案要以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公積配息就好似拿自己的帳戶的錢配給自己,股東沒什麼好高興的,等同減資,基於其重大性,公司經營層要做這個決定,應向股東為召集通知,並在股東會中獲得同意,現在如果改成臨時動議可直接提出,股東就剩下驚嚇了。

劉連煜指出,證交法目前現行的相關條文文字更為完善,配合公司法修正案提出的修正草案,反而走回頭路,此一不小心的疏漏,宜盡快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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