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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Jan 2019

大陸.資金.對策/台商繳納大陸個稅新重點(上)

2019-01-13 23:07經濟日報 葉湧青(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與企業融資部財稅

台商在大陸常在「住所」與「非住所」中勾選錯誤導致稅務風險。

除了從過去每五年改為每六年出境30天,就可免徵海外個人所得稅的新優惠政策外,對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而言,還有一些個人所得稅問題與新優惠政策,因為今年剛執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而必須重新討論,尤其是今年在新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要在「住所」與「非住所」間進行勾選,更讓台商不知所措。

很多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習慣將大陸稅法的「住所」和一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住所」混淆,甚至認為辦理了大陸居住證就是在大陸有住所的象徵,在大陸有無住所,對日後大陸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天地之差,值得台商多加注意。

台商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如果選擇在大陸「有住所」,那就一定是大陸居民納稅人,就算每年入境大陸時間不足183天,也得就全球所得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如果勾選的項目是在大陸「無住所」,即便每年入境大陸超過183天,成爲了大陸居民納稅人,也只要比照本文一開始所說,每六年內有一年坐月子,一次性離境大陸超過30天,境外的全球所得在大陸經備案一樣可以免稅。

所以關鍵是,到底什麼才是大陸稅法中所謂的「住所」?大部份在大陸工作的台商,都會以「住所」是指的是與戶籍、家庭或主要經濟利益中心相關連,來判斷自己在大陸有住所,因為自己長期在大陸生活,也許家庭也在大陸,更別說是從大陸的工作中領取薪水或獲得投資收益等,經濟利益當然都在大陸,就別說在大陸持有不動產的台商,幾乎都認為自己被歸類到是在大陸有「住所」的範圍中。

其實台商要判斷自己在大陸稅法上是不是有住所,真正關鍵的重點,是大陸稅法中所謂的「習慣性居住」定義,習慣性居住才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還是非居民最精確的法律定義,要釐清稅法中的住所,並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一個人如果是因為學習、工作等原因在大陸居住,當原因消除後,返回到大陸之前居住的地方,假設台商在到大陸工作前,長期居住在台灣,離開大陸後也會返回台灣,那從大陸稅法所謂的「習慣居住地」來看,台商的習慣居住地當然是台灣而不是大陸。

因此,從「習慣居住地」的定義來分析,大部份目前在大陸工作的台商,都應該屬於大陸稅法中的「無住所」才對,台商在申報個人所得稅,留下自己個人資料時,切記要勾選出正確的住所或無住所選項,因為稅務局的電腦不會判斷,只會根據台商自己的勾選去進行未來徵稅的依據。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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