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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Mar 2019

台胞境外所得免稅優惠判定標準 陸官方明確做出解釋

2019-03-16 17:09聯合報 記者李仲維╱即時報導

針對攸關台商台胞在大陸繳交個人所得稅183天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昨明確做出解釋。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是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2018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歸零」,不計算在內。

日前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眾號今披露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說明。

說明指出,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為了吸引外資和鼓勵外籍人員赴大陸工作,促進對外交流,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續保留原條例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優惠制度安排,並進一步放寬免稅條件:

一是將免稅條件由構成居民納稅人不滿五年,放寬到連續不滿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就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三是將管理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改為備案,簡化流程,方便納稅人。

《公告》還明定,在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納入計算範圍。

說明指出,這樣一來,在大陸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稅條件比原來更為寬鬆。

舉例來說,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來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到24小時,因此不計入大陸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計入,這樣,每周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大陸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對於港澳台居民在大陸境內連續居住「滿六年」,從哪一年開始起算的問題,按照《公告》規定,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是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2018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計算在內。

按此規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無住所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此前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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