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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ep 2019

總公司分公司 發票不得互借

2019-09-17 23:4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常常發生借用發票的情況,但由於二者稅籍登記者不同,法律並不允許互相借用發票,若確定為作業疏失,應盡早報備更正,否則將會遭到按次罰鍰,且最重可能遭停止營業。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會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停止其營業。

官員指出,最常發生互換發票錯誤的情況,是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雙方各自在不同場所營業、登記設立不同稅籍,但是誤以為彼此是同一間公司,因而在發票短缺無法開立時,從分公司借用尚未用完的發票使用。

官員說明,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都有義務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也必須使用其各自購買的統一發票及配附字軌號碼。

若國稅局查到雙方互換或借用統一發票,就可以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連續處罰。

然而這類案件其實很多是不諳法令而造成,官員指出,考量作業疏失居多,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營業人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以免去處罰,但若一年內觸犯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不適用免罰規定。

官員表示,多次處罰會依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來執行,針對誤換發票但有自動報備的公司,一年內前二次查獲都免罰,但是累犯達到第三次以上,就會處以3,000元罰鍰;針對互用發票且未報備的公司,首次查獲就會處3,000元罰鍰;第二次以上處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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