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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Sep 2019

買股減資列報虧損 二個提醒

2019-09-17 00:33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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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其他公司股票,若遇到被投資公司減資,認列當年度虧損時,要注意二個原則,一是認列成本可採用實際出資額,而非股票面額價值;二是注意持股期間若有獲配股票股利,還可以依據面額換算股票價值,一併加入成本認列。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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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舉例,譬如A公司投資B公司100萬股,以每股12元價格共投資1,200萬元,持股期間曾獲配B公司股票股利,假設B公司以面額10元分配5萬股給A公司,A公司的持股價值就因此增加50萬元,總投資達到1,250萬元。

 

在這個例子當中,官員指出,要是B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讓全體股東按比例減少80%持股,這時候甲公司就可以利用投資總價值1,250萬元來計算,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列報1,000萬元損失。

官員表示,公司認列這筆投資損失必須注意二大重點,首先是可以用「實際投資成本」來認列,用上述例子來看,即便被投資公司股票面額只有10元,100萬股可能只有1,000萬元價值,但是投資方原本就是投入1,200萬元,認列投資損失時,就可以用1,200萬元為基礎進行計算。

第二個重點則是公司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的股票股利的情況,官員表示,出售時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用面額來計算成本,因此減資彌補虧損,也適用同樣規則,可以依面額作為成本來計算投資損失。

官員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公司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目前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遇到減資問題時,常常會有公司疏忽,忘記這類股票股利也可以加入成本認列,不慎漏列反而造成自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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