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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Oct 2019

漏開發票 二種處罰大不同

2019-10-17 23:1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漏開發票後所面臨的處罰,依照被查獲時間而有二種不同程度,若是在一般申報後才被查獲,依據個案不同能有裁量空間;然而若是在當期申報前、且累犯達三次以上,必定會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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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除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的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無論買家有沒有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依據法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且必須在定價當中內含營業稅。

官員表示,若是營業人被國稅局查獲漏開統的發票,要注意營業稅法第51條與第52條規定,二者的罰則雖皆為補稅並按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關於停止營業處分的規定則有差異。

漏開發票且在申報後才被查獲,這種情況是依據51條辦理,最重可能被直接停止營業,但依據個案不同有裁量空間,法律上並無明確載明什麼情況必須停業;而漏開發票且「在當期申報前」就被查獲,通常是被檢舉的情況,會按照第52條處罰,雖然漏稅罰的倍率相同,但是法律有明訂,這類案件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國稅局必定會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所謂的「一年內」,是指從首次查獲當天起算,到隔年同一天的前一日為止,官員舉例,譬如某公司於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於申報前被檢舉,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則這間公司若是在2019年11月4日前,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第三次以上,主管稽徵機關就會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自行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加計利息,不用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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