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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Nov 2019

大陸台幹薪資 兩方式報稅

2019-11-17 22:40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翁至威/台北報導

台商派駐中國大陸的台籍幹部或員工,依據公司屬性不同,員工所得稅的申報義務也會不同,台北國稅局表示,總公司設籍在台灣的情況,台幹的薪資不僅要申報為大陸來源所得,台灣總公司還要在給付前,負擔扣繳的義務;總公司設籍在大陸的情況,則要由員工合併台灣地區所得主動申報。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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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要併同台灣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不過已在大陸繳納的所得稅額,在台灣報繳綜所稅時可以扣除。

 

當台商幹部或員工被公司派到大陸辦事處或分公司服務時,實務上應由台灣總公司直接給付給這位台幹,或撥付大陸辦事處款項給付薪水;官員表示,這筆所得雖屬於這位台幹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但是台灣總公司要在撥付款項時,先辦理扣繳作業。

至於總公司為陸企的情況,官員表示,包括台商在大陸的子公司在內,情況又不太一樣,給付薪資時並不用辦理扣繳,但只要這位台幹或員工本身仍為台灣地區稅務居民,就要主動在隔年5月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若在大陸出差時間長,長期被派駐大陸的台幹,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在稅法上會被認定為「非居住者」,此時,其與在台灣居住的配偶,在報稅時可自行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建議可視雙方所得情形及適用稅率,做出最好的節稅規劃。

官員表示,國稅局對外派人員資料都能有一定程度掌握,若台幹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未申報,很容易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本稅並處以罰鍰,呼籲已有漏報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盡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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