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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ec 2019

一次性移轉訂價 海關兩提醒

2019-12-11 15:3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財政部日前核釋跨國企業一次性移轉訂價新制將自2020年起實施,海關也配合提出兩提醒,首先跨國企業必須在進口報單上註明清楚,繳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其次必須在隔年1月底前申報調整後的完稅價格,以補退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相關稅費。

 

跨國企業的子公司間常會也頻繁交易,通常都會事先約定好買賣價格,不過在經貿環境變化下,企業可能會事後調整訂價,以追求集團利益最大化,這就是「移轉訂價」,在符合常規、合理範圍內,移轉訂價是合法的商業行為。

 

財政部過去針對一次性移轉訂價,是以個案認定,並訂定嚴格標準,但隨著國際經貿越來越頻繁,財政部今年11月發布解釋令放寬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跨國企業可在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可一併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

 

其中,海關負責課徵關稅,並代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貨物稅,因此關務署也提出相關配套,提醒跨國企業務必要把握相關時程。

 

關務署提醒,在進口報關階段,必須註記「辦理000 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貨價申報書及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

 

其次營利事業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次年1月31日前,檢送完稅價格核定書、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等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有15日補正資料期間,海關會在最晚六個月內核定完稅價格,並據此補徵或退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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