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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eb 2020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

    為鼓勵企業固定資本形成,提升經營績效及轉型升級之需求,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
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
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細部函釋規定如下:
項目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內容
實質投資範圍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
   分支機構、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
   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2.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
   儀器、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
   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3.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
   模型、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4.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須帳列公司之資產,而非費用化)
   之器具與設備。
支出內容1.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
   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
   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
   切必需費用。
2.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
   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保
   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
   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投資日認定1.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1)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
       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2)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
       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                 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2.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
   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
   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3.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投資證明文件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申請程序1.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規範
   其應檢附之投資證明文件。
2.實質投資完成且達100萬元時:
   (1)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稅基減除。
   (2)或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變更限制企業依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申報完成後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等情事,應就變更使用部份補繳已減除或已退還之稅額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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