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商標 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0 Feb 202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之影響

       目前所得稅法雖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惟立法院已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修正草案 」,自 110年1月1日起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於111年5月申報110年所得時適用,此法修正後將使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相關稅負上升,影響企業透過出售股權安排家族企業傳承的規劃,或是透過股權交易移轉不動產等安排。
 
       本次修法增加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如下: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目前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且不同於上述個人僅就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營利事業須將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所有所得,包含上市櫃股票一併計入,已免受罰。

       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稅局查得其出售B公司股票所得計18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乃併計其當年度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虧損27萬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53萬元及稅額12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2倍罰鍰14萬餘元。該公司就罰鍰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出售B公司股票收益,係已申報惟稅額計算錯誤,應屬補稅免罰案件,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判決理由指出,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應予論罰。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02)2531-7151分機31)

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