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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un 2021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經濟部於110年6月16日發佈函令,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防護措施,現至110年6月28日止,須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致影響非公開發行公司無法如期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常會者,得延長期限。
 
     一、倘公司經評估股東會出席狀況(包含出席股東、主席、議事人員等全體),認可符合防疫措施者,得依期召開股東會。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疫情所致作業阻滯,致無法依公司法規定如期召開股東常會亦未及申准延期辦理者,可依以下原則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原公司法規定疫情影響得延期
召開股東常會期限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即110年6月30日)
得延至110年8月31日。
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召開股東會前須依法踐行相關前置作業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經依上述延期召開股東會者,其原已踐行之前置作業程序及期間之計算,仍以原定之股東會日期為基準,無須再次進行左列程序。
股東會開會前停止過戶期間開會前三十日內。
 
    三、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臨時會如亦有因疫情致無法如期召開之情形,亦得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四、後續如我國COVID-19肺炎疫情防治情況改變,經濟部將配合另行函知相關事務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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