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商標 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 Apr 2023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須與業務有關


 2023.04.07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就算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圖/Pexels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就算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舉例來說,高雄國稅局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但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的關聯性,故依相關規定剔除該筆交際費8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列報與業務無關的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反遭剔除後補稅。

此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如果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取得憑證已記載事項不符,也不予認定。

財政部指出,費用及損失的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填記,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至於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