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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拍賣課稅新制,個人所得稅負可降低
24 Mar 2022

藝術品拍賣課稅新制,個人所得稅負可降低

為了改善國內藝術品交易環境,以推廣藝術交流與活絡藝術交易市場,立法院於去年三讀通過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並在同年11月發布子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個人提供藝術品拍賣所得,可由拍賣主辦單位申請改為分離課稅。內容重點說明如下:一、適用範圍: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於活動開始前1個月提出申請,核准後就出賣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拍賣主辦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分離課稅。二、課稅所得及稅率:以成交價額6%為所得,按20%稅率分離課稅,也就是實質稅率收入扣繳率為1.2%(6%×20%=1.2%),由拍賣主辦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扣除稅款後再將拍賣所得交予出賣人,居住者無須再納入綜合所得稅報繳。三、扣繳期限:扣繳的對象(出賣人)可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如果扣繳對象為居住者,拍賣主辦單位於給付時扣繳1.2%稅款後,隔月10日繳稅,隔年1月向國稅局填報扣繳憑單,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交予出賣人;如果扣繳對象為非居住者,則所有扣繳程序須於給付後10日內完成。四、交易應注意事項:(一)拍賣主辦單位針對交易資料應完整留存,包含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日期、品項、金額紀錄等,而留存之交易資料,應留存至少7年;另因應洗錢防制法之規範,針對交易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交易,拍賣主辦單位還另有義務,須留存買受人針對所有交易款項的支付憑證。(二)為避免爭議,拍賣主辦單位應取得居住者出賣人書面同意後,始得扣取分離課稅稅款。又出賣人既已同意採分離課稅,並業由拍賣主辦單位踐行扣繳程序,以分離課稅方式完稅,則不得再變更課稅方式。(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02)2531-7151分機25)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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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申請
17 Jan 2022

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申請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11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月薪由24,000元調高至25,250元;時薪由160元調成168元。為考量疫情衝擊國內內需產業,且適逢基本工資調升,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研擬補貼方案,以減緩調漲基本工資對企業造成的負擔。經濟部於110年12月28日公布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全面採網路申請,預計111年1月中旬開始受理,補貼相關資訊如下:申請方式線上申請申請期間民國111年1月中旬至3月31日補貼對象條件1.農業、服務業、部分工業(如食品、紡織、服飾等製造業)、托嬰中心、長照機構、醫事機構、補習班、幼兒園、休閒農場、養殖漁業、駕訓班及演藝團體等受到疫情影響的事業類型2.營利事業或有營業證照之事業。3.110年9月及10月合計營收較109年同期衰退20%4.申請事業須有設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補貼金額1.全職員工定額補貼1,000元/人‧依111年1至6月末投保薪資25,200元人數‧限額:以110年10月31日投保薪資24,000元及25,200元人數為限2.部分工時員工補貼定額560元/人‧依111年1至6月末投保薪資24,000元以下人數‧限額:以110年10月31日投保薪資23,100元以下者人數為限補貼期間111年1至6月採「一次受理 三次撥款」方式,即補貼款項將每兩個月發放一次,第一次補貼款預計最快可於3月取得勞保投保人數後發放不予補貼情形1.違反勞基法第21條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於111年1至6月間遭裁罰2.事業單位之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經查證屬實3.111年1至6月間違反公平交易法未經許可之聯合行為或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遭處分者4.事業負責人111年1至6月間有不法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等行為,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 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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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適用年限延期
20 Dec 2021

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適用年限延期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原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智慧機械投資將於今年底到期,而第五代動通訊系統投資亦將於明年底屆期,行政院已於110年11月25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適用,為期3年,三者同時在113年底落日,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適用重點如下:一、投資金額認定範圍:(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二)自行製造者,指生產所發生之實際成本。(三)委由他人製造者,指委由他人生產實際支付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二、抵減金額限制:(一)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1)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本項之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三)抵減年度為購置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屬年度,如非屬應取得統一發票者,以付款年度認定。三、申請期間: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嗣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詢問(02)2531-7151分機25)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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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8 Dec 2021

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並於111年5月申報。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除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如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稽徵機關將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若交易有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提醒個人若於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應於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國稅局核認。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 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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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時限
30 Nov 2021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時限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必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首次適用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為例,營利事業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實質投資。每一筆投資歸屬的年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軟硬體設備規定認定之。依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600萬元投資興建新廠房,投資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如甲公司於108年11月完成並取得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因為是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前,甲公司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600萬元;如甲公司是在107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如110年12月30日才取得使用執照,則甲公司應在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更正後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60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30萬元【600萬元*5%】。提醒營利事業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實質投資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宜特別留意投資日之認定。另外,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或申請更正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將申報盈餘投資抵減租稅之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 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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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 Sep 2021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於110年9月1日開始,今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減輕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免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有關暫繳申報規定如下:暫繳期間: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曆年制,餘類推9個月)暫繳稅額計算申報:1. 一般申報:    按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2. 試算申報: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    得以110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免辦理暫繳申報: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109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0年度新開業者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營利事業按其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暫繳或直接適用免暫繳申報如下:適用對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例如:自109/1起任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營業                  額較下列之1一減少達15%                  ・108/12以前6個月平均營業額                  ・107年以後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適用申請申請免辦於暫繳申報期間內(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直接免辦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已免辦已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已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 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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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臺北市提供房屋稅短期紓困降稅措施
16 Aug 2021

受疫情影響臺北市提供房屋稅短期紓困降稅措施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本市商家如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致縮減營業面積,臺北市提供房屋稅短期紓困降稅措施如下: 項目政府主動辦理市民申請對象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暫停營業禁止內用或自主停業致縮減營業面積行業別觀展觀賽場所(如電影院、表演廳)教育學習場域(如K書中心、訓練班)休閒娛樂場所(如歌廳、舞廳、酒吧、KTV、健身中心)飲食店飲料店措施稅捐處已主動依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降稅市民主動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申請期限如下:三級警戒期間於結束後30日內,即110年8月25日前提出申請降稅三級解封後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情事,須在變更之日起30內提出申請 3% (營業用) → 2% (非住家非營業用)      提醒臺北市商家如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暫停營業或禁止內用致縮減營業面積,房屋稅率可由3%降為2%,最晚可在三級警戒期結束後30日內,亦即110年8月25日前提出申請降稅,以減輕負擔。三級警戒期結束後,如有自主停業或其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情事,依規定須在變更之日起30內向臺北市稅捐處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另外臺北市財政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如果是出租使用,為鼓勵房東減租,房東減收房客租金達15%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最長可延長1年或分36期。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 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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