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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天堂-境外公司的處境
26 Aug 2019

租稅天堂-境外公司的處境

    過去境外公司被廣泛運用,主要是因為海外所得免稅,具有高度的隱密性,且營業項目廣大、資金調度自由,再加上申請手續簡便、不受外匯管制、不須有辦公室及人員等優點存在,所以很快即成為熱門的操作工具。    基於節稅及投資控股等各種考量,多年來設於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數可觀,但許多境外公司並不具實質功能。為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之反租稅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方案,歐盟(EU)依據租稅透明度、租稅公平及反避稅政策此三項認定標準,將不符合標準者列入黑名單或觀察名單(灰名單)中,並分別提出建議與限期承諾改善之要求。截至目前為止之黑名單及台灣企業或個人常投資的租稅天堂被列入觀察名單之國家及地區列示如下: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2019/06/14公布)1.American Samoa美屬薩摩亞7.Fiji斐濟2.Belize貝里斯8.Marshall Islands馬紹爾群島3.Guam關島9.Oman阿曼4.Samoa薩摩亞10.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聯合大公國5.Trinidad and Tobago千里達和多巴哥11.Vanuatu瓦努阿圖6.US Virgin Islands美屬維爾京群島  歐盟觀察名單國家或地區經濟實質法規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英屬維京群島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Cayman Islands開曼群島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Guidance of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2019Seychelles塞席(舌)爾Securities (Substantial Activity Requirements) Regulations, 2018Bahamas巴哈馬Commercial Entities (Substantial Requirements) Act, 2018Mauritius模里西斯財政法案修正, 2018其他      如被列入黑名單,該國家或地區將遭歐盟施以經濟制裁,例如提高扣繳率、禁止獲得歐盟資金,以及要求揭露更多企業資訊遵循成本等,將不利於公司進行商業活動。為避免落入「黑名單」中,上述觀察名單之國家及地區已分別於2018年底前修正既有法案或立法,以符合歐盟規定之經濟實質法規。此一經濟實質法規對企業及個人投資規劃將增加遵循成本,亦將提升稅務資訊的透明度。    經濟實質化已是勢在必行的趨勢,境外公司也陸續有所變革,建議企業及個人投資規劃,宜提早思考因應對策,以降低風險或可先與專業人員討論,了解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及相關業務而給予協助。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 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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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三讀通過
30 Jul 2019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三讀通過

    因應全球經濟及租稅環境不斷的變化,臺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佈局而匯回資金之需求,財政部與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共同研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業已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之實施,有助於引導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以達促進我國整體產業發展的目的,其相關規定如下: 項目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內容適用對象及範圍1.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2. 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    匯回之投資收益。適用期間公布施行日起兩年內。申請程序個人及營利事業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稽徵機關就適用要件進行初審,並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進行審核,前開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及將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資金適用限制1. 匯回之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    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    交付之受益證券。2. 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    (1)實質投資:直接投資產業(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2年內完成,        得展延1次,期限2年)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        產業(1年內申請,4年內投資達一定比例)。    (2)自由運用:上限5%(不得購置不動產)。    (3)金融投資:上限25%,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        金融投資。3. 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之資金(自由運用資金除外),應於外匯存款    專戶內存放達5年,屆滿5年後第6年得提取三分之一,第7年得再    提取三分之一,第8年得全部提取。適用稅率1. 一般稅率: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    優惠稅率: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     明,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2. 下列未依規定管理運用情形,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1)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    (2)自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    (3)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罰鍰1. 個人及營利事業若申報文件不實,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     鍰。2.受理銀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處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   一倍以下罰鍰。高平聯合會計事務所LINE上線囉~ 點選即可加入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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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制修正-三讀通過
26 Feb 2018

所得稅制修正-三讀通過

  去年為了建立「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達到「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檢討所得稅制,於今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已於2月7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修正後內容如下:對個人綜所稅1.調整綜所稅稅率結構(5%、12%、20%、30%、40%),取消45%2.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5.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2.5萬元提高為12萬元6.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1.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2.修正股利所得課稅制度-下列兩方式擇一適用:A.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給予股利8.5%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B.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對公司營所稅1.營所稅稅率由17%提高至20% 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逐年調整 (107年18%;108年19%;109年20%)2.獨資合夥組織不課徵營所稅3.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由10%降為5%4.刪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對外資外資股東1.股利所得扣繳稅率由20%提高至21%2.取消未分配盈餘稅抵繳稅額   注意以上修正案有關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應按21%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取消外資股東未分配餘額抵繳稅額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其餘措施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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