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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租稅優惠
7 Feb 2018

中小企業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租稅優惠※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緣由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鼓勵中小企業積極提高基層員工薪資給付、增僱青年勞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訂有租稅優惠措施,當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可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 130% 減除。中小企業定義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 ≦8,000萬元 或 經常僱用員工人數 <200人除前款業別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 ≦1億元 或 經常僱用員工人數 <100申請資格要件  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應高於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該年度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給付總額/該年度每月基層員工人數合計數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行政院主計處案月公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一定值。業經公告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基層員工: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台幣5萬元以下之本國籍員工。經常性薪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 浮動不計入。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人力派遣服務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 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 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申請程序    企業106年度如符合申請資格,應於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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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23 Jan 2018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因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補繳」規定,財政部於106年4月修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業若是減資退還股款後再增資、終止投資契約、或完工後卻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認定範圍時,不得適用投抵規定,已申報抵減稅額者須繳回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簡略介紹相關規定如下:租稅優惠        主要為獎勵民間機構增資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若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增資而發行的記名股票,營利事業的法人股東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可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補繳」條款        為避免民間企業享有租稅優惠後,卻發生無故終止合約、或投資建設完成後卻不符合規定的情況,訂定「補繳」條款,即民間機構須將已抵減的稅款繳回,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應募」定義        曾有民間機構用「先減資再增資」的特定形式,藉此符合股東投抵要件並進行租稅規畫,但違反實質獎勵規定。為確保股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達成獎勵政策之有效性,修正「應募」定義,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金額。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依核准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所募集之資金,用以支應此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所需者為限。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屬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內之下列支出:  一、重大公共建設之用地取得成本、興建成本及其相關費用。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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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改趨勢
22 Dec 2017

所得稅改趨勢

所得稅改趨勢 改革緣由  現有所得稅制存在著不合理的現象,像是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不利留才攬才及投資、未分配盈餘課稅,影響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資本累積及轉型升級及股利所得者藉由內外資身分轉換規避租稅,故全面檢討所得稅制,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透過完整配套措施,達到「有濟無劫、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鼓勵投資臺灣,創造就業機會。改革重點   本次所得稅制改革分為三大主軸,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促進公平合理  (一)調高綜所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  (二)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之稅率級距,最高稅率降為40%。二、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鼓勵轉型及升級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所稅。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三、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股利所得稅制,提高投資意願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二)訂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三)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  修正內容彙整如圖:  此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0月12日討論通過,如經立法院通過,最快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時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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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台版肥咖 ?
7 Dec 2017

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台版肥咖 ?

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台版肥咖?  面對國際日益提升的資訊透明標準及避免列入非合作租稅管轄區名單,政府已於2017年6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第46條之1有關國際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協議相關條文,為未來採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及其它資訊交換機制的法源依據。為此財政部已先後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二草案。  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我國預計於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最快將於2020年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CRS是一套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及申報的標準,可以說是全球版的「肥咖條款」,一旦發現有簽訂協議之國家的人民在當地開立金融帳戶,就須回報資料給該人民國家。依據草案我國金融機構須進行盡職審查時程如下:  金融機構經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帳戶者,如帳戶所有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或一位以上應申報國居住者控制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非如一般公司被動所得小於總所得之50%,且用於產生被動所得所持有之資產小於資產總額的50%),應於每年5月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之帳戶資訊、餘額、價值及帳戶收入類別等規定資訊。基本上最受直接立即影響的是非居民之金融帳戶,而非我國人民。  而「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草案規定我國與他國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範圍、執行及審查等規範。目前我國僅針對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有規避稅負嫌疑的情況下就個案請求交換資訊,未來與各國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協議,將以目前已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之32個國家中「已承諾實施按CRS自動交換」之國家優先進行,並同時推動與未簽屬租稅協定國洽商全面性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逐步完備我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及反避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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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CFC制度通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4 Nov 2017

個人CFC制度通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個人CFC制度通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繼105年營利事業CFC制度通過後,為避免企業假借個人名義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海外營利所得,以規避納稅義務的情形,配合「所得稅法」修法,建立個人CFC制度,於今年五月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何謂CFC?CFC是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的縮寫,指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由本國居民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公司。個人CFC相對於營利事業(法人)CFC之認定適用要件分列如下:  個人CFC制度生效前,海外所得於被給付年度,即該境外公司分配盈餘時,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生效後,適用CFC制度之公司,即使未分配也視同分配,故該部分海外所得於境外公司獲利當年即須依持股比例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課稅。  依據最低稅負制規定,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且基本所得額享有670萬元免稅額(該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課徵。   個人反避稅制度比照營利事業反避稅制度有上路三前提:包括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落實執行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最快2018年才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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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課稅-比特幣
30 Oct 2017

虛擬貨幣交易課稅-比特幣

虛擬貨幣交易課稅-比特幣(Bitcoin)   一、源起  隨著比特幣匯率飆升至美金5,000元以上,即使各國外匯管制體系對比特幣之適用性並不一致,但無疑全球正興起一股比特幣風潮。何謂比特幣?簡單而言,比特幣就是全世界一堆網路使用者們,用電腦網路P2P共同架構出來的虛擬貨幣。與傳統貨幣不同,比特幣並無政府中央發行機構,而是採用加密技術驗證,係去中心化之加密貨幣。每個比特幣,皆對應著一個根據複雜算法生成的方程組,就像每張人民幣上的「唯一序列號」,有了這個序列號,你就算擁有這枚比特幣了。二、課稅與否  美國國稅局(IRS)於2014年3月將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認定為資產而非貨幣,只要有交易獲利就需課稅; 2015年 10 月 22 日歐盟最高法院正式宣佈比特幣是貨幣而不是商品,另日本更修訂虛擬貨幣新法規於2017年4月1日起適用,正式規範比特幣和電子貨幣作為貨幣之流通管理,這意味交易比特幣的地位是貨幣交易,無需繳納交易稅。而台灣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早於2013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聲明比特幣不是貨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與美國定義比特幣為資產而非貨幣之政策相符,即使台灣稅務上尚無明確規範,惟依其定義性質其有關交易可能適用稅務規定如下:個人接受數位虛擬商品作為酬勞:若接受以數位虛擬商品所支付之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如;薪資或酬勞),需課徵所得稅。營業人如收取數位虛擬商品作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對價:性質上似屬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與金融業務或金融商品無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營業人銷售數位虛擬商品並收取代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屬銷售勞務範疇,需依法課徵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營業人如有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入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5%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買受人如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而其買賣行為之增值利益,較接近以物易物的財產交易所得,與一般財產交易相當,需課徵所得稅。三、結論:  在台灣即使因含有較高之風險,金管會禁止金融機構交易比特幣,只有部分交易平台或商店,可以購買或支付比特幣,但網際網路跨國界交易頻繁,比特幣等電子虛擬貨幣在台灣逐漸興起,建議宜儘速對於以比特幣等電子虛擬貨幣所涉及之交易、流通及儲存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建立明確相關稅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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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介紹
28 Sep 2017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介紹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介紹源由:      隨著網路快速發展,近年國人利用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勞務情形日益頻繁,衍生諸多營業稅課稅問題。為解決現行跨境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產生之營業稅課稅問題,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依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明定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符合租稅公平。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交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台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及稅籍登記規則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登載設立登記申請書,線上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併同上傳稅籍登記規則規定之文件電子檔。申報繳納:       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申報所屬期間1-2月之銷售額於3月15日前申報),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報繳營業稅頁面申報繳納營業稅。如境外電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之情示者,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之內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處罰:       境外電商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補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境外電商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之處罰如下:    結語:       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4506690號令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境外電商營業人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經財政部核定免開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繳納稅額,雖然現階段無法單從統一發票勾稽查核是否漏報營業額,但其實針對網路交易的金流、物流、商流及資訊流,國稅局已有一套查核流程及方式,切勿因現階段免開立統一發票而短漏報營業額,以致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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