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商標 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財稅資訊

Tax Information

*
News.Topics
肥咖條款 政院通過台美IGA協定
23 Aug 2017

肥咖條款 政院通過台美IGA協定

肥咖條款 政院通過台美IGA協定    因應台美「肥咖條款」(FATCA,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上路,行政院會106年2月9日通過我與美國簽署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IGA),目前立法院審議處理中,通過後將經由總統公布後開始生效。  FATCA(俗稱肥咖條款)法案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該法案要求海外金融機構遵從有關盡職調查,以辨識及向美國國稅局匯報美國納稅人之海外金融帳戶資料,不遵從FATCA的海外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就源扣繳30%。官員表示美方已把台灣列為視同IGA已簽署國家,暫不會採取對美國來源所得課扣繳30%重稅等報復措施。  台灣IGA實施後之影響:    配合FATCA海外追稅,國內金融機構已開始提供合作的美籍客戶資料給美方,至於不合作帳戶的資料,因客戶不願意,目前只能提供總金額及戶數,台美協定簽署後,美方可要求台資金融機構提供肥咖客戶帳戶資料、名單,甚至是個別帳戶資料,包括「不合作」的客戶,以協助美國國稅局追稅。    所謂的「不合作」客戶,就是民眾到金融機構開戶時,金融機構會要求提供7項資料,以利辨識你是不是美籍客戶,包括了:公民證明文件、出生地、郵寄地址、美國電話、匯款到美國帳戶、代理人是美國地址,以及代收郵件地址為唯一金融機構保存的地址。7項條件中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能會被金融機構視為美籍客戶,一旦被視為美籍客戶,金融機構就會問你同不同意將存款等相關資料送美方,若客戶「同意」,金融機構會直接報送美國國稅局;若客戶「不同意」,就會被列為「不合作帳戶」,銀行就會將這些「不合作帳戶」名單彙整給金管會,由金管會報送給美國。    FATCA特定海外金融資產應申報之門檻:  符合下列情況者,美國納稅人須申報8938表(特定境外資產聲明書)。1.長居美國者:年底境外資產價值超過5萬或年中任何一天超過7.5萬者,夫妻合報加倍(年底10萬,年中15萬)。2.長居國外者:年底境外資產價值超過20萬或年中任何一天超過30萬者,夫妻合報加倍(年底40萬,年中60萬)。

Read more

一探洗錢防制法
3 Aug 2017

一探洗錢防制法

一探洗錢防制法        我國洗錢防制法自民國85年訂制定時,為亞洲地區率先通過洗錢防制法專法之國家。最近一次修法為民國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於今(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台灣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會員國,有遵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義務,金管會於106年5月22日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為落實洗錢防制之相關規定,除金融機構外,亦將非金融事業之特定行業納入洗錢防制之申報單位。茲將金融及非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重點分析如下:境外金融:(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OBU帳戶原為吸引跨國公司到台灣從事金融活動而設計之金融單位,為遵循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治法等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且需定期更新客戶身分資訊,並過濾有無疑似洗錢交易,因跨境洗錢風險最高,故金融機構的控管趨於嚴格。金融:(Offshore Banking Unit-OBU)OBU客戶被要求提交之文件: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章程董事名冊股東名冊實際受益人名冊董事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影本及護照影本)註冊地之當地註冊代理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在職證明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效期內之存續證明OBU業務洗錢觀察指標: 一定期間大量或多次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且與該公司業務需求不符境內外帳戶多次匯款,明顯看出有人頭戶問題或過度頻繁經常存入境外發行的旅行支票或是外幣匯票OBU帳戶累積大量餘額及經常匯出大額款項到國外特定帳戶國內金融:(Do-Mestic Banking Unit-DBU及個人戶)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存款、提款及換鈔,銀行會對客戶審查申報,並留存客戶資料;另外購買悠遊卡等電子票證超過50張(總額超過新台幣50萬)也都要申報。DBU業務洗錢觀察指標:同一帳戶在一定期間內的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於其帳戶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每筆略低於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的現金辦理存、提款,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客戶突然有達特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不活躍帳戶突然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且又迅速轉移。客戶開戶後立即有達特定金額以上款項存、匯入、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或是筆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且又迅速轉移。客戶經常於數個不同帳戶間移轉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客戶經常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方式處理有關交易流程。客戶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並達特定金額以上。客戶經常代理他人存、提或特定帳戶經常由第三人存、提現金達特定金額上。客戶一次性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收益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達特定金額以上。客戶結購或結售達特定金額以上外匯、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是其他無記名金工具。個人出入境申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一、新台幣現鈔10萬元以上。二、人民幣現鈔2萬元以上。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美金1萬元)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四、總面額達一定金額(美金1萬元)以上之有價證券。五、總價值達一定金額(美金2萬元)以上之黃金。六、總價值超過50萬元的鑽石、寶石或白金,只要不是自用,就需向海關申報。七、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現鈔需全數沒入;黃金、有價證券及鑽石、寶石等,處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的同等價值罰鍰。銀樓業納入洗錢防制範圍:       以往只有在民眾賣黃金給銀樓時,銀樓需要登記,未來則是消費者用現金購買黃金條塊都要登記,金飾則是50萬元以上需要登記並通報調查局,但因信用卡為實名制,所以若是用信用卡支付就不需登記,至於國際精品名牌雖然有銷售貴重珠寶,但因為也銷售服飾包鞋等,並非登記銀樓,因此不在這項對銀樓業的洗錢防制規範中。另外,動則百萬元的名表,也尚未被列入洗錢防制規範。但據了解,這些都是洗錢防制法下一步要規範的對象。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主要需要避免的有下列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客戶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身分資料、使用假名、假冒他人名義或偽變造身分證件。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錄。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律師、公證人、會計師       律師、公證人及會計師對於客戶交易事項負有監督的責任,基本上若有下列情形時,都將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一、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二、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四、委託關係結束後,發現客戶否認該委託、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係被他人所冒用。信託及公司提供服務業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若有疑似洗錢情事,將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Read more

暫繳申報
5 Sep 2016

暫繳申報

暫繳申報開跑了      政府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並減輕營利事業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所得稅法乃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制度,其暫繳相關規定如下所述: 一、暫繳期間:採曆年制者每年9月1日~9月30日(餘類推9個月)二、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1)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0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5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 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三、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1)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5)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6)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7)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四、逾期未辦暫繳:(1)10月31日以前已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2)逾10月31日未辦理暫繳,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Read more

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所謂的「一例一休」
15 Aug 2016

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所謂的「一例一休」

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所謂的「一例一休」        近期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第36條修正案:所謂的「一例一休」起因於2014年12月修正的勞基法第30條,該條文訂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希望能讓勞工在每日上班8小時的情況下,達到周休二日的目的,但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仍為:「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使有部分企業將每周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使得勞工依然無法周休二日。 (圖/翻攝自行政院臉書)       故本次修法主要是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修正,在了解一例一休之前首先要先認識勞工的「例假」與「休息日」之分別,例假及休息日差別在於出勤之條件,例假依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需「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假期,並於同條條文規定「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出勤的條件相對嚴苛;而休息日只需依勞基法第32條延長工時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注意同條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即可。了解例假與休息日的差別後,再來看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6條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將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法條明定了應有的1日例假及1日休假即為所謂的「一例一休」,惟勞工團體仍認為此修改案仍無法落實全面周休2日,應直接修改為2例假才能真正達到周休2日的目的,但資方團體乃認為例假出勤條件太嚴格,企業無法因應訂單情況調整人力,故抵制2例假的聲音,使得勞資衝突不斷。 (圖/翻攝自行政院臉書)     了解了例假與休息日的差別後,再來看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6條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將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法條明定了應有的1日例假及1日休假即為所謂的「一例一休」,惟勞工團體仍認為此修改案仍無法落實全面周休2日,應直接修改為2例假才能真正達到周休2日的目的,但資方團體乃認為例假出勤條件太嚴格,企業無法因應訂單情況調整人力,故抵制2例假的聲音,使得勞資衝突不斷。 

Read more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章免規費
18 Apr 2016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章免規費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章免規費一、最新消息    因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致使中小企業必須修訂章程以遵法令,為免造成民怨,經濟部同意專為此項修章而辦理之變更登記,予以免收規費,已於105年4月11日發函通知相關單位如下: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4月11日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主旨:有關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請查照。說明:一、 按104年5月20日公布之公司法第235條已修正刪除第2、3、4項員工分紅之規定,另公司法第235條之1增訂有關員工酬勞之規定,係為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之立法目的。前揭修正條文自104年5月22日生效,公司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考量依上開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係基於法律變更所致,爰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且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應予免收登記規費。二、 已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並已繳納規費者,得於嗣後辦理變更登記時減收登記規費新臺幣1,000元。 三、 本部104年7月9日經商字第10402065700號函,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二、公司法第235條之1法條及修章之相關資訊     高平已於今年1月初以電子報載明修法內容與相關訊息,提供 貴公司參閱,由於公司應依規定儘速修正章程,至遲應於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章程之修正。高平再次關心且提醒您,並再次提供公司法第235條之1法條及修章之相關資訊,讓您參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條款之對象限於股東,不包含員工: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明定員工酬勞分派條款(與盈餘分配條款分開): 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需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比率之訂定,可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等三種方式表達;例如:2%、2%至10%、或2%以上,不低於2%等均可行。 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應於章程中明文規定 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應比照員工紅利之作法,於章程中明文規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比率訂定限以上限之方式為之。倘章程未明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即認定為公司不發放董監事酬勞,日後尚不得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代替章程。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