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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apital to Taiwan

陸資來台

經濟部於民國98年06月30日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並發布施行,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申請案件,開啟兩岸雙向投資時代。藉由開放大陸地區資金來台投資,將有利兩岸產業整合彼此在製程、技術、通路及品牌等優勢,進軍國際市場,創造兩岸雙贏。

第一階段開放投資的產業別包括製造業、服務業與公共工程三大類共192項。民國102年5月20日及民國103年1月1日分別配合行政院金管會金融三法之修正及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等12項,以及其他運動服務業1項;同年3月7日第2階段開放42項業別項目核准陸資來臺投資,其中包括策略性引進陸資投資人得參股投資或合資新設積體電路製造、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等產業;第一、二階段累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計247項,其中製造業89項、服務業138項、公共建設20項。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12年3月20日新聞稿,112年1-2月核准陸資來臺投資件數為7件,較上年同期減少22.22%。自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以來,累計核准陸資來臺投資件數為1,563件,核准投(增)資金額計美金25億7,714萬8,000元(折合新臺幣773億1,444萬元)。

陸商來臺投資型態

  •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企業
  • 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 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

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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