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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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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 in Mainland China

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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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兩岸貿易統計」 (民國90年至104年09月累計數),臺灣對大陸進出口貿易總金額計達118,675.6百萬美元;大陸對臺灣進出口貿易總金額計達188,205.5百萬美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金額統計」資料顯示,至105年6月為止之投資件數41,845,投資金額計達1,592.5億美元。

至大陸投資方式可採
一、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

即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日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時,此個人股東於分配當年度在台灣須申報此綜合所得稅。

二、以個人名義間接投資

即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設立第三地公司,再由第三地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日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時,支付給第三地公司,而非個人;故此個人不用於分配當年度在台灣申報此營利所得。待第三地公司有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才須於台灣申報第三地公司分配之營利事業所得。

三、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

即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大陸公司。日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時,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以公司名義間接投資

即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設立第三地公司,再由第三地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日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時,是支付給第三地公司,而非公司,故此公司不是於當年度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待第三地公司有盈餘分配給公司時,才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所結合大陸相關企業,分別在台北及上海以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提供客戶對大陸投資雙向營運投資過程之相關規劃及配套服務。

服務內容
  • 大陸公司設立
  • 企業租稅諮詢
  • 營運投資規劃
  • 發展投資規劃
  • 投審會核備申請
  • 稅務及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