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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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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僑外資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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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資來台投資型態

  • 在臺灣境內設立分公司

    依《公司法》第4條規定:所謂「外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外國公司依據其本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營業者,其若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時,應經我國政府認許,始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登記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申請認許須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供在臺分公司營運使用,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

  • 在臺灣境內設立公司或持有臺灣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須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12年3月20日新聞稿,112年1-2月核准僑外投資件數為336件,較上年同期增加12%;在核准金額部分,投(增)金額計美金9億6,830萬3,000元(折合新臺幣290億4,909萬元),較上年同期減少47.88%。112年1-2月核准新設公司件數為190件,新設公司投資金額美金3,844萬7,550元(折合新臺幣11億5,342萬6,500元);另112年1-2月核准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件數為83件,較上年同期增加25.76%,投(增)資金額計美金2億8,080萬1,000元(折合新臺幣84億2,403萬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05.34%,其中投資來源地主要為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泰國。

  • 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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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服務內容

  • 僑外資來台投資規劃
  • 僑外資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設立/變更
  • 帳務稅務規劃及申報代理
  • 華僑及外國人來台
  • 僑外資在台投資不動產諮詢
參考資料: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