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的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以利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可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30萬元為限。
★適用期間﹕109年1月1日~110年6月30日
★適用對象﹕營業中且申請時尚有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申請條件(二擇一)﹕- 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起任連續二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6月~12月或108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下列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例如-經濟部紓困辦法﹕製造/服務業自109年起任連續二個月或任一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9年內任1個月、108年6月~12月、108年同期或107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可退稅金額﹕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
新臺幣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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