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以每股23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33萬餘股,2021年間以每股成交金額49.45元出售,惟甲君未將該筆所得計入2021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並申報。案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872萬餘元,補徵稅額46萬餘元,另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36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