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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Dec 2015

臺日租稅協定~稅負享優惠提升企業競爭力

臺日租稅協定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另一方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 範圍 適用對象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臺、日)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主要為所得稅。 主 要 減 免 稅 措 施 營業利潤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係指臺、日公司間相互支援管理服務、技術服務等收入,過去支付時適用20%扣繳稅率,未來可透過申請核准為「營業利潤」而免稅。唯需符合合作之另一方公司非屬其所屬之常設機構。 註:常設機構:指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營業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工作場所等。 投資所得 1.股 利:上限稅率10%。(原扣繳稅率20%) 2.利 息:上限稅率10%。(原扣繳稅率20%) 3.權利金:上限稅率10%。(原扣繳稅率20%) 財產交易 所  得 財產交易所得免稅。(例外:轉讓不動產而取得之利得要課稅) 1. 轉讓不動產以外之任何財產而取得之利得,僅由該轉讓人為居住者之領域課稅。舉凡出售股份交易、動產等而獲利,僅由出售者為居住者之領域課稅。 2. 例外:實『不動產移轉』、名『股權移轉』,股份交易所得課稅 (1)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轉讓公司之股份或合夥或信託之權益,如該股份或權益50%以上之財產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他方領域內合於第6條所稱之不動產,其取得之利得,他方領域得予課稅。 舉例:日本人在臺欲買賣一筆不動產,為了逃漏稅,先成立公司,以公司名義購入不動產後,再出售股權,故表面是股權移轉,實際是不動產移轉。 (2) 但若股份或權益為50%以下之財產價值之移轉,股份交易所得仍免稅。即轉讓股份的價值占不動產財產價值未達50%,股份交易所得仍免稅。 受僱所得 個人勞務(企業派外員工)所得,須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居住天數,由原90天放寬至183天。故若居住未滿183天僅需辦理離境申報,並舉證符合臺日協定,即勿需繳納所得稅。 關係企業 移轉訂價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爭議 解決 相互協議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並得向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臺日租稅協定預計將於105年生效,106年適用。目前稅捐稽徵法已授權,對外簽訂租稅協定,只要完成必要程序並向行政院備查,不須再經立法院審議,隨即生效。日本若能在年底前完成其國內程序,臺日租稅協定最快明年起就可生效,並於生效日之次一歷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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