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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Nov 2017

大陸.資金.對策/新司法解釋對銀行大陸授信影響分析

2017-11-14 01:05經濟日報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
 

台資銀行須重視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釋,以降低大陸授信業務的潛在風險。

2017年9月1日大陸實施《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該司法解釋涉及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方面法律適用問題,對台資銀行在大陸的授信業務將產生以下影響:

一、銀行應加強審查借款人、擔保人公司決議,避免出現公司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否則將對銀行授信及其擔保造成不利影響。

本次司法解釋四明確將公司決議分為無效決議、可撤銷決議、決議不成立三大類;針對無效決議和可撤銷的決議,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撤銷情況下,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所以銀行作為依據該決議與公司發生借款關係或擔保關係的第三人,除應盡善第三人責任外,還應審慎審查公司決議是否存在不成立的可能性,對此,本次司法解釋還特別強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若主張決議不成立,法院應給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但依公司法規定可不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情況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三)出席會議人數或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

(四)會議表決結果未達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須滿足通過的比例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銀行授信業務中若客戶提供的決議存在瑕疵,當銀行無法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或決議存在不成立情形時,銀行就有敗訴可能。

二、對還款來源依賴項目公司分配利潤的授信案件,特別是項目公司存在兩個以上的股東時,銀行應重點關注該項目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中對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方案。

關於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此次司法解釋規定若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如果因董監高領取過高薪酬,或控股股東操縱公司等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已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前提下排除在外。

這意味當借款人的還款來源於項目公司利潤時,銀行應嚴格審查項目公司章程中對利潤分配的具體約定,以避免將來借款人在利潤分配訴訟中,因未與合作方就利潤分配事先作出約定,導致訴訟主張不能獲得支持的不利局面,最終導致銀行債權受損。

三、銀行在從事併購融資業務時,須注意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轉讓通知等規定。

本次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的具體內容,對於未將受讓人的有關情況、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全部告知其他股東,明確規定屬於未履行通知義務,其他股東可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

所以銀行在承作併購貸款業務時,應審查股權轉讓程序中是否存在瑕疵,避免因基礎交易的潛在風險導致銀行發放的併購貸款資金處於不安全狀態。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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