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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Nov 2023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 要申報課稅

  2023.11.13 09:54 工商時報 譚淑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3日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也就是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以每股23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33萬餘股,2021年間以每股成交金額49.45元出售,惟甲君未將該筆所得計入2021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並申報。案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872萬餘元,補徵稅額46萬餘元,另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36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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