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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法定要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定義
4 Dec 2013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法定要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定義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則可以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但如果營利事業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另以令釋放寬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的標準。 依據財政部令釋規定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及損失,如果應從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的憑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而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的情形,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被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發的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才不會因一時疏忽,而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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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4 Dec 2013

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財政部1020123台財稅字第10100699950號令】 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食米批發;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 1%   (二)穀類批發;菸酒買賣;米穀、食米零售;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買賣;計程車客運 2%   (三)煤礦採取;煤礦探勘;米糠油製造;其他碾穀;粗製茶;精製茶;豆類、麥類及雜糧買賣;家畜批發;家禽活體買賣;魚類批發;其他水產品批發;鹽;麵粉買賣;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其他回收物料批發;生鮮、冷藏(凍)水產品零售;汽油零售 3%   (四)農、林、漁、牧業(作物採收除外);大理石礦業;石膏礦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煤礦採取;煤礦探勘;未分類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除外);麥片(飼料用)製造;其他動物飼料配製;紡紗業(瓊麻絲紡;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織布業(棉紡織代工;玻璃絲織品織製;玻璃纖維布製造;麻織除外);織帶織製;針織成衣製造業(針織胸罩製造;針織睡衣製造除外);竹製品、竹容器製造;堆肥處理;蛋類買賣;飼料批發;未分類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買賣;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批發;桶裝瓦斯零售;寵物飼料零售;附駕駛之大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交通車經營;汽車貨櫃貨運;其他汽車貨運;市場管理;綠化服務;未分類其他組織 4%   (五)矽砂採取;酸性白土採取;卵石、礫石採取;未分類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冷凍冷藏水產製造;豆腐(乾、皮)製造;豆類加工食品製造(豆腐、豆乾、豆皮、豆腐乳、豆鼓、豆漿除外);代客碾穀;紅糖製造;毛巾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皮革、毛皮整製;合板、單板製造;耕耘機製造;拉鍊製造;綜合商品批發;蔬菜買賣;水果買賣;畜肉批發;豆腐批發;呢絨、綢緞買賣;家電買賣(視聽設備除外);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賣;金飾買賣;砂石批發;柴油買賣;汽車輪胎買賣;綜合商品零售業(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除外);肉類零售;豆類製品零售;零售攤販業;團膳供應;其他影片製作;影片沖印;電影片買賣;電影院;露天電影院;展示場管理;公寓大廈管理 5%  (六)其他鋼鐵冶鍊;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鍋爐、船舶、航空器維修除外);產業用機械設備安裝;污染土地整治服務;營造業(房屋建築營建;造墓及納骨塔營建;冷凍、通風、空調系統裝修工程;未分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除外);餐盒零售;短期住宿服務業;錄影節目帶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發行;錄影節目帶發行;廣播節目發行;廣播業;電視傳播及付費節目播送業;不動產投資興建及租售;廣告業;商業設計;舞台設計及搭建 7% (七)造墓及納骨塔營建;健康食品買賣;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報關服務;船務代理;停車場管理;公證服務;倉儲業;快遞服務業;電影片租賃;電信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存款機構(其他存款機構除外);其他金融中介業(應收帳款收買、投資有價證券除外);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再保險業;保險及退休基金輔助業(保險經紀除外);證券業;期貨業;保管箱出租;未分類其他金融輔助;土地開發;不動產租賃;積體電路設計;專門設計服務業(商業設計除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機器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物品租賃業;就業服務業;旅行業;信用評等服務 8% (八)餐館業(食堂、麵店、小吃店;有娛樂節目餐廳除外);咖啡館;酒精飲料店;視唱中心(KTV);視聽中心 9% (九)電力供應業;商品經紀業;有娛樂節目餐廳;應收帳款收買;保險經紀;證券投資顧問;其他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公證人服務;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食品衛生檢驗;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顧問;信用調查服務;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教育輔助服務;其他醫學檢驗服務;彩券銷售;高爾夫球練習場;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廳;酒家、酒吧;舞廳;夜總會;特種視唱、視聽中心;電動玩具店;小鋼珠(柏青哥)店;豪華理容總匯;指甲彩繪;其他理髮及美容;寵物美容、寄養;瘦身美容院 10% (十)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 6%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三、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以收擴大書面審核效果。 四、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五、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六、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 七、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八、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一)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二)其他存款機構;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專業考試補習教學;醫院;其他未分類醫療保健服務。(三)電力供應業;商品經紀業;停車場管理;錄影節目帶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影片租賃;電視節目發行;錄影節目帶發行;廣播節目發行;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其他電視傳播;金融租賃;應收帳款收買;保險經紀;其他投資顧問;保管箱出租;土地開發;不動產投資興建及租售;不動產租賃;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公證人服務;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食品衛生檢驗;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顧問;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物品租賃業;信用調查服務;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教育輔助服務;其他醫學檢驗服務;高爾夫球場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四)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五)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六)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申報案件。(七)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款者,可准其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故排除本但書規定之適用)。 九、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一)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二)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三)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四)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十、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並依限辦理申報者,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獲配之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如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應依同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十一、營利事業一百零二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十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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