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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之年齡限制
15 Oct 2013

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之年齡限制

所得稅法第17條已於101年12月5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條件,修正後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按101年公布標準,每人每年可扣除8.2萬元免稅額。這項修法是為回應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針對財政部限制納稅人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列報條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在屆滿1年時失效。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之立法目的,係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非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者具有血親關係或相同姓氏作為認列免稅額之基礎,是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仍應注意須符合以上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2.具法定扶養義務、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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