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確認
關於高平
About Us
高平簡介
服務團隊
關係企業
財稅資訊
Tax Info
財經新聞
財稅新知
兩岸訊息
常見問題
服務項目
Services
工商服務
帳務服務
審計簽證
移轉訂價
財稅規劃
財務管理
二代健保
行政管理
日本服務
陸資來台
大陸投資
僑外資來台
境外公司
商務中心
Business
辦公室出借
會議室介紹
公用設施
秘書服務
聯絡我們
Contact Us
日本語
EN
繁中
全站搜尋
4
Dec
2013
財產出租之押金,舉證用途可免重覆課稅
【財政部1011206台財稅字第10104636310號令】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