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或事業於給付薪資所得之扣繳方式,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茲彙列相關扣繳規定如下:
納稅 義務人 (備註) | 項目 | 扣繳方式 |
居住者 | 每月薪資所得 (固定薪資: 如每月薪資、津貼等) | 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 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列之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 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稅款5%,但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
兼職所得及 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年終、績效獎金等) | 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起扣標準者,扣繳5% |
非居住者 | 給付薪資所得 | 按給付額扣取稅款18% (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額,超過1.5倍,則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 |
備註 | 納稅義務人: 居 住 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非以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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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以110年度為例說明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首先查得11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為84,501元。
◆固定薪資(如每月薪資、津貼等):
Ø 有填寫免稅額申報表者:超過84,501元時,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
Ø 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者:超過40,001元時,扣繳5%。
◆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年終、績效獎金等)及兼職所得:
Ø 超過84,501元時,扣繳5%。
提醒機關、團體或事業於支付薪資時應確實按規定扣繳,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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