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1011123台財稅字第1010465001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2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2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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